其他雜文 31 May 2007 11:39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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亂談 CC、無斷轉載以及其他 …
這一篇是看了 書籤網站也搖頭嘆息的事 後在昨天要刊的感想,可是卻因為可笑的理由沒有刊。理由大概會讓大家噗嗤一笑:我忘了繳 ADSL 錢,被斷網路 orz。今天早上又看到 tenz 再罵博優也沒用:Wii 台灣版遲遲不能上市的原因 被轉載之後被去頭去尾刊在某部落格引起議論的事。雖然下班以後很想睡覺,但覺得還是來稍稍亂寫一下,我最近對於這種狀況的感想好了。
William 一文談到的『淡化或弱化始自 BBS 時代、直到現今的部落格族群都還存在的不良傳統:「純粹全文轉載,不加有意義的評論」。』筆者認為這其實是有因的,BBS 時代其實並沒有很好的機制,能讓讀者看到文章後可以很簡便的做出屬於自己的 collection(其實至今還是)。在沒有個人版這個 idea 之前,大家看到好文能做的就是便是隨手 forward 到信箱中。即便作者在文章可能會做出嚴厲的禁止轉載備份聲明,但因為轉回信箱 / 剪貼回信箱 屬於不公開的自用行為,大家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追究(偷轉回信箱你也不知道,無從追究起)。
而在個人版機制問世進而容易申請、大眾化後,因為比起 FW 更能做出 collection 再 republic 給自己或眾人閱讀,所以大家的剪貼行為換到了個人版。有了 Blog 以後,又變成貼到 Blog。BBS 並沒有書籤這種機制,要轉只能全文轉,這是原罪。而書籤網站 的概念 (用網站收書籤 -> 產生 HTML 版網摘 張貼到部落格 ) 更是大約 2004 年之後的事。
筆者認為去指責不用書籤網站做網摘的人,其實算有點不公道。因為二手使用 CASE 還可以分成以下幾種討論:
1. 根本不會用書籤網站做網摘的人
2.1.今天只看到一篇好文,覺得幹嘛去多做好幾個步驟生一串 HTML code,直接轉貼網址的人
2.2 同 2.1,直接轉貼內容不附上出處連結的人。
2.3 同 2.1,直接轉貼內容但也附上出處的人。
這些人的目的可能大致上都相同,無論是得到轉載授權或者無獲取授權,只是單純想保存 article 或是想單純想在親朋好友會來逛的 個人版 / Blog 就直接分享這 Article ,直接在他的地方做討論。至於砍掉作者,可能 (?) 只是為了版面整潔 (?) 砍掉作者出處而已 XD (筆者在 BBS 個人版看過不少人被抓包以後這樣辯稱,或是直接就賴到等到他看到那篇文章時已經無出處為理由,所以他只好轉載無作者出處的文章)
因為其來有自,我覺得這些人並非是罪大惡極的。而除了惡意的 purpose 或是文章內容就並不適合到處轉貼,筆者是認為在非惡意使用且尊重原創授權的前提下,資訊能散播的越廣越好。
不過隨著部落格的炒熱、部落格排行榜的成立、以及 Adsense For Content 的引進,我卻慢慢覺得在資訊散播過程中,很多大家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忍受的微妙細節被打破了。
Blog / 個人版的使用雖然逐漸 Popular,相對應的場所問題與版權問題的觀念卻並未跟著一起進步。許多人並沒有意識到,光是沒有上鎖的個人版和沒有上鎖的 Blog ,也等同公共場所。而網頁上去除姓名出處標示的公開轉載、改編,意圖誤導自己為作者的行為,也算是侵權行為的一部份。部落格排行榜的成立,因為其機制使然,許多人為了排行名次上升,甚至高名次能為自己造成的商業標榜效應,誘導了某種洗 link 數、pagerank 的歪風。而 Adsense For Content 也造成了一些 原創素材本身被無視授權任意轉載 mashup, remix 來騙取 pageview 的現象。
而在其中,又以 AFC 到底是不是 C (Adsense For Content 是不是 CC 裡 NC 的 Commercial)的採線情形,最為挑動大家的敏感神經,以及降低過往對於轉載、remix、mashup 忍受標準。
……(待續,我想睡覺了,讓我拖一下稿,我明天再寫 AFC 到底是不是 C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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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本文採 cc-by-sa 授權,白話意思就是可以直接轉走,但是要附出處與作者)]
3 Responses to “亂談 CC、無斷轉載以及其他 …”
on 01 Jun 2007 at 11:25 am 1.barley said …
一點小建議
侵權行為屬於法律名詞
而去掉出處作者的無斷轉載(無論是否在公開的場所)不必然的屬於侵權
反之著明出處(但未經著作人同意)的轉載也未必沒有侵權
這篇牽涉到的比較偏向道德面和尊重的使用習慣
用”侵權行為”這類的法律用語可能有點不太適合:)
on 02 Jun 2007 at 2:35 am 2.哇咧 said …
哇咧!
我又想到無罪推斷、有罪推斷那一落落長戰文,
法律名詞是不是能夠用於日常討論?
我想一般人都不是法學士或法律從業人員,
對於可能涉及法律專有名詞的機會並不多,也沒人滿口法律書袋,一般人也不可能知道某句詞彙「剛好」「正巧」也是法律用語,所以要特別小心用語吧。
除非作者特別註名出法律條款,否則只是談一談,沒必要考慮到是不是會和法律用語混洧的情況吧,不然每個人的文章每個語彙都要連到維基、xx大字典,確定不會和法律用語混洧之後,再來使用,再來討論,那也太神經質了。
on 22 Sep 2007 at 12:28 pm 3.Densetsu no Basho ::PIXNET BLOG:: said …
關於無斷轉載的碎碎念…
雖然<a href=\"http://www.thws.cn/article.asp?id=1427\">這篇文章</a>中所提到的<a href=\"http://mmdays.wordpress.com/2007/06/25/%e7%b6%b2%e8%b7%af%e9%ab%98%e7%9b%b8%e4%bc%bc%e5%ba%a6%e6%96%87%e4%bb%b6%e6%90%9c%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