笑話快遞 08 Jun 2007 12:02 pm

推到 Twitter!
推到 Plurk!


未經書面允許,不得惡搞?



24:43 update:

和解了。

獨孤木:剛剛跟葛力在msn上面聊天
Qing:黑米站方對外掛程式的想法及觀點
—-

抱歉,我知道我承諾了休刊三天,要好好休養。
只不過我剛剛看到了一個消息,覺得實在太震驚太爆笑了,所以貼上來。

因為我現在打字負擔很重,我就不寫 comment 只貼連結了。

獨孤木:剛剛有人告訴我,黑米改了使用者條款
Jedi: Web Kuso

這樣是不是連搜尋引擎,貼紙服務等等都要書面申請呢 …*沈思*

update :
Qing:嘖嘖,這是黑米丁丁化的開始嗎?

Creative Commons License

7 Responses to “未經書面允許,不得惡搞?”


  1. on 08 Jun 2007 at 12:37 pm 1.bug said …

    這篇是用一指神功key出來的嗎 XD
    這場好戲又要在掀高潮了

  2. on 08 Jun 2007 at 12:39 pm 2.Goston said …

    Qing 那個也算 Search Engine 吧…

    如果黑米不要讓 Search Engine 做 index, 那就請黑米放 robot.txt 吧! 沒放, 卻又反對人家 Search Engine 做 index 有點… @#$@#%…

  3. on 08 Jun 2007 at 1:06 pm 3.見微知著 [JeffHung.Blog] said …

    [...] 未經書面允許,不得惡搞? [...]

  4. on 08 Jun 2007 at 1:43 pm 4.阿祥 said …

    看起來是針對某某站所量身訂作的規則?

  5. on 08 Jun 2007 at 2:49 pm 5.黑米商業模式大解密 [JeffHung.Blog] said …

    [...] XDite 那邊看到的:《未經書面允許,不得惡搞?》,獨孤木發信決定退出黑米,Qing [...]

  6. on 08 Jun 2007 at 3:42 pm 6.petz said …

    剛爬了一下文,也看了一下服務條款。

    從使用條款來看,我的理解是,使用者必須透過站方認可的方式取得資料(比如說RSS或API),要不然,就是要透過書面允許。只要其中一個符合即可,應該不是說非得書面允許才能使用。我猜,這邊說的書面允許應該是用於商業合作的合約所使用吧。

    我覺得黑米這樣的條款並無不妥,這是保護網站的正常規定,很多網站甚至都比這個嚴格許多。我記得 digg/flickr/youtube 等國外 web2.0 網站都有類似或甚至更嚴格的條款。

    我想,相關人等應該也不必自己對號入座,因為條款本來就是作一般的規範吧。

    這是我的看法。

  7. on 09 Jun 2007 at 11:24 am 7.Zulu said …

    對站長「看得不開心」的人,小ㄎㄚ的轟走,大老們搓掉,這才是黑米的商業模式啊。

    *抱歉了XDite,我也當一回自由騎士。

Trackback This Post | Subscribe to the comments through RSS Feed

Leave a Reply